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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 2006-07-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消防队伍管理,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消防队伍的建立
  (一)市内各区均应建立社区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建立。
  (二)社区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批准建立,应建立社区消防大队、社区消防中队、社区消防工作站三级组织机构。区级建立社区消防大队,办事处(乡、镇)建立社区消防中队,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站。
  (三)社区消防大队应设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各一名,副大队长应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社区消防中队应设中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副中队长若干名;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副站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各一名、队员两名。常住人口超过四千人的社区,每两千人配备一名队员,不足两千人的社区可设一名队员。
  (四)社区消防队员由各区政府确定,应优先考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社区,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志愿者兼任或向社会招聘。
  (五)常住人口不超过千人且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办事处(乡、镇)按照邻近合并原则,设立消防自救点。队员选用住在消防自救点附近、身体健康的志愿者担任。
  (六)社区消防队员应统一标识。
  二、社区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和设施建设
  (一)各区政府应将社区消防队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区消防队伍兼职领导和兼职队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区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从社会招聘的专职社区消防队员工资主要由区政府解决,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独立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应按照城中村、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和别墅住宅小区四个类别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配备标准。城中村和普通住宅社区消防工作站应配备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10具、火钩2把、消防水桶10个、破拆斧2把、消防头盔2顶、消防靴2双、水带100米、消火栓扳手2把、对讲机(每人1个)、救生绳3根、手电筒(每人1个)、防毒面罩2具等装备。高级公寓和别墅住宅小区应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20%和30%的份额。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和义务保障辖区的消防安全,负责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区政府在经费上可给予适当补贴。
  (三)大型社区、城乡结合部以及距离现有消防队伍较远的社区,可以配备小型消防车或经过改装的消防绿化合用车。
  (四)消防自救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应配备灭火器、火钩、消防水桶、破拆斧、消防头盔、消防靴、水带等消防器材,经验收合格后,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社区消防队伍的工作制度和档案建设
  (一)社区消防大队、中队和工作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队员聘用辞退、业务培训、防火巡查、业务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社区消防大队、中队和工作站应分别建立社区基本情况、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火灾统计、消防宣传培训等业务档案。
  (三)消防自救点应设立队员联系卡、器材使用情况登记等业务台帐。
  (四)社区消防大队、中队和工作站应在市级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档案建设。
  四、社区消防队伍的工作职责
  (一)社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社区消防队员的考核、聘用和管理,督促、指导社区消防中队和社区消防工作站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对社区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和消防技能训练。
  (二)社区消防中队主要负责指导社区消防工作站开展社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受理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
  (三)社区消防工作站主要负责在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检查保养社区内消防器材和设施,开展社区消防宣传,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初起火灾扑救,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受理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
  五、社区防火检查的内容和消防宣传形式
  (一)社区消防大队在区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定期检查社区消防中队的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对所辖社区的多层和高层民用住宅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进行一次抽查。
  (二)社区消防中队每月对社区消防工作站进行一次检查,对所辖社区的多层和高层民用住宅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进行一次抽查。
  (三)社区工作站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居民住宅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火栓和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人员在位在岗情况,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防火巡查应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包括巡查的内容、部位、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消除或上报。
  (四)各社区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宣传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充分利用广告、广播、宣传栏、闭路电视、社区网站、社区学校等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法规等方面的教育;设置消防车道、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标志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建设和星级社区评比活动中。
  (五)消防自救点人员应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利用业余时间,深入社区进行发放消防宣传资料,组织参加消防宣传活动。
  六、责任及责任追究
  (一)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社区消防工作负全责,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区域社区消防工作,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协调社区消防工作开展,建立消防自救点,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社区消防工作。
  (四)区消防科应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五)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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