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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给水电部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10-30 生效日期: 1972-10-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1972)45号

现将你部电话所询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户口的问题,仍请按照一九五八年四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的精神办理,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因公出国六个月以上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临时出国六个月以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经与商业部联系,出国期间停止粮油等供应;
  当月粮油已供应的,可不退回)。

  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恢复户口问题,请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凭派出机关(指中央部一级、地方局一级的派出机关所属的主管外事、干部的机构,下同)出具的证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三、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因原单位迁移或工作调动的户口登记问题,由所属单位出具证明,连同派出机关发给的证件,向新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四、关于因公出国人员临时回国的户口和粮食供应问题,经与商业部商议,凭派出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临时户口,向商业部门领取粮油等供应。
  据了解,现在有不少地区的因公或因私出国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户口的手续,有的出国超过六个月仍然不注销户口并继续领取粮油等物资供应,是不符合国家户口管理和物资供应规定的。为此,请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对出国人员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注销和登记户口的制度。

197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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