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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硝基苯及苯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经医化[2006]27号
四川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硝基苯及苯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有关重点化工科研院和相关企业: 
  2005年末,吉林石化"11.13"苯胺装置爆炸引发的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了国内外的极大关注,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整治隐患、抓好硝基苯、苯胺(以下简称"双苯")行业安全生产,保障医药化学工业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强硝基苯及苯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省政府《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会战实施意见》和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管理 
  "双苯"为重要的化工生产原料,广泛应于橡胶、染料、颜料、医药、农药、特种纤维等产品,且生产工艺及设备相对落后,其生产过程一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的重点,"11.13"事故再次告诫我们,行业安全生产务必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对高危行业的监督管理。鉴于四川省医药化学工业主要为"双苯"的使用厂家,因而必须对"双苯"的储存、运输、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警钟长鸣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要积极采取切实有力的举措,突出检查重点;尤其对管辖区域内的氨罐、氯气装置、大型溶剂储罐、苯类生产等重大危险源以及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突击检查;各单位(企业)在组织生产的同时,一定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坚持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坚决杜绝隐患,时刻警钟长鸣,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市州(经贸委)要督促企业做好各种紧急处理预案,尤其是节日前要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化工医药重点生产企业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硝基苯及苯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硝基苯及苯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发改办工业[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苯胺装置发生爆炸,使新投产的7万吨装置完全报废,另一套6.6万吨的老装置也受到波及而停产。由此引发的松花江水域重大污染事件引起了国内外极大关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委对此次事故和我国苯胺行业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剖析了事故原因。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情况和措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苯胺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广泛用于生产聚氨酯、橡胶助剂、颜料和染料、农药、医药及特种纤维等产品。苯胺的生产具有一定危险性,抓好安全生产是苯胺行业的头等大事,对保障我国苯胺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苯胺产品生产主要包括硝基苯和苯胺两个单元。国内苯胺厂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硝基苯生产单元引发的。据统计,自1983年至今,共发生7起爆炸或其他伤亡事故,有的是投错料,有的是违规操作,还有的是设备零件故障。但主要与生产和设备管理有关。其个与吉化类似发生蒸馏塔爆炸有3起,除管理问题外,还与硝基苯的工艺技术落后有关。 
  二、据了解,我国硝基苯生产大多采用相对落后的釜式硝化工艺,该工艺要求使用过量硝酸,但又极易产生系列硝基苯酚盐类,需要通过碱液洗涤除去,若酚盐类过多进入蒸馏塔,控制不好,塔内过于干燥和温度过高,极易引发爆炸。吉化爆炸,就是停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关闭蒸汽阀门,进料温度过高所致。 
  三、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中央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要严格操作规程,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从源头治理,即采用先进工艺改造或更新老工艺,减少酚盐类副产量,减少可能爆炸的引发源。采用落后工艺还在生产的硝基苯和苯胺生产企业要尽快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国家将尽快研究制定此类项目的技术导向政策,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尽快改造落后工艺,消除安全隐患,满足国内需求。 
  (二)加强管理,硝基苯和苯胺生产企业要坚持上岗培训和实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和规程,关键部位要实行多人检查复核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立即整改。 
  (三)严格审核。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硝基苯和苯胺类项目,属于企业自主决策,报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类。今后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该类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评估审查。 
  (四)请安全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对现有硝基苯和苯胺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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