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30130814号
一、本要点依国民中小学校长主任教师甄选储训迁调及介聘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二、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设台中市市立中小学候用校长主任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审议甄选实施计画、简章及报名表。
(二)审议初选、复选相关试务筹备工作。
(三)审议甄选录取名单。
(四)审议甄选其它相关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主任秘书兼任,其余委员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长。
(二)本府人事室主任。
(三)本府政风室主任。
(四)本市市立中、小学校长代表三人。
(五)本市教师代表一人。
(六)本市市立中、小学家长代表一人。
(七)教育学者专家代表三人。
四、本委员会为临时任务编组,该次甄选任务完成后,即行解散。
五、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业务主管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委员会幕僚业务。
六、本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七、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得邀请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八、本委员会应有二分之一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九、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但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员,无法亲自出席者,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十、本委员会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家长代表或学者、专家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一、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教育发展基金项下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