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深化,推行火化工作和村级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取得了较大突破,火化率大幅度提高,殡葬改革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全省先进地市相比还有差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我市殡葬改革工作步伐,现就做好2006年殡葬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根据省政府要求,2006年我市平均火化率要达到80%以上;村级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要达到90%以上;并应继续加大对违法土葬的执法力度和对丧葬用品市场、丧事活动的管理。为保证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三项目标安排如下:
(一)2006年火化率指标。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工区火化率达到90%以上;新乡县、辉县市、卫辉市、延津县、原阳县、获嘉县、封丘县、长垣县火化率达到85%以上。
(二)2006年底各县(市)、区村办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要达到应建村数的90%以上。要不断提高入墓率,不能建成后长期不投入使用。为节约土地,县市(城区)周边村镇和新乡市市区所辖乡镇、村提倡建设公益性骨灰堂。
(三)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土葬的执法力度和对丧葬用品市场、丧事活动的管理,推进丧葬文明。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各部门要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一把手"对殡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帮助解决殡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具体工作,当好参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殡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要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对于不执行国家殡改政策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纳入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将殡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将目标分解到乡(镇),建立县(市)区、乡(镇)、村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层层落实责任制;同时,要将殡改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一个重要评选条件。全市殡葬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列入年终综合工作考核和评先的重要条件。
(三)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经调查对于举报属实的违法土葬行为,由殡葬管理所动员家属起尸火化,对经动员仍拒绝火化的,要组织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违法土葬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四)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管。坚持年检制度和半年督查制度,严厉打击炒卖墓穴等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公墓。公墓所收取的墓穴维护管理费,要单独建立帐户,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分年度支出,不得提前支出。上级殡葬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墓穴维护管理费一般应占墓穴总价值的15%。杜绝经营过程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市局上半年要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强化措施,全力推进殡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制定2006年殡改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传单、条幅等多种宣传媒介及工具,深入宣传国家、省、市殡改法规和政策。要将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通过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世界观教育,使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有新的转变,摒弃迷信、愚昧的封建落后思想,以科学、文明的新丧葬观代替传统落后的旧丧葬观,从理解、支持殡葬改革升华成为自觉自愿的行动。
(二)加强农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村办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是农村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利用荒山瘠地,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不断完善各种殡葬服务配套设施,为群众处理骨灰、悼念先人提供方便,满足群众的丧葬要求。公益性墓地应按"四个一"要求建设,即一个大门、一条路、一个标志性建筑、一个界线(四边)。四边可以建砖石围墙,也可以栽种花椒树、冬青树、槐树等组成篱笆墙。每个墓穴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墓穴边要植树,墓碑要小要低,最大不得超过30厘米×40厘米,严禁埋葬遗体,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骨灰安放应按照先后顺序,不准按家庭预留墓穴。
(三)对于农民和城市享受低保人员亡故后火化继续实行最低收费政策。各项收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不含骨灰盒及超出规定项目的服务)。(四)进一步巩固平坟成果。全市各乡(镇)、村应将已平除的坟地划入责任田,恢复耕种,村委会及土地承包人要依据殡改法规,切实负起责任,禁止任何人在责任田里土葬。要利用清明节、收麦种秋、收秋种麦等适宜的时机组织全面检查,对恢复的坟头应组织平坟工作队统一强制平除。
(五)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各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执行《新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政策一视同仁。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严肃查处偷埋乱葬、该火化不火化等违法行为,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行政许可的要求办事,进一步规范殡葬执法行为。严禁"以罚代化"和野蛮执法,杜绝以收取"保证金"代替火化等变相"以罚代化"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土葬的遗体,严禁在坟地浇油焚烧,应按规定予以装袋运到殡仪馆火化。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对于发生的"以罚代化"和野蛮执法行为,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