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公司法>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司法》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国务院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现就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及登记注册法律法规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设立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前置性行政许可一律不再作为设立登记及核准经营范围的依据。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获准前置许可而未获得的,实行企业筹备期制度,核发时限为6个月的、专门用于企业筹备的营业执照。
二、放宽投资者范围
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外,凡是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或社区等,均允许投资设立公司。
三、依法降低各类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一律执行3万元的标准,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执行10万元的标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执行500万元的标准。
四、全面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不受行业、区域和规模限制,一律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分期到位期限为2年(投资公司按本意见第七条办理)。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章程约定期限交付出资的,即允许其设立子公司、增设分支机构以及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五、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和对外投资限制
允许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其中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公司设立后,可以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他企业投资,其对外投资额不受限制。
六、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准入门槛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发起人数由5个降为2个、但最多不突破200个,并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设立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登记注册。
七、放开对投资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允许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投资主体,出资设立非金融性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在名称中应注明"投资"字样,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分期到位,且不限制其对外投资比例,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的,按章程执行。
八、继承人可合法继承股权
对于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允许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权利,并可凭继承人身份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文件等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九、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对大股东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滥用控制地位剥夺中小股东知情权、表决权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不认可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对中小股东依法要求退股的,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并办理减资手续。
十、大力支持企业组建集团
对企业申请设立集团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即可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对新设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上述要求、但在其它方面尚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允许集团母公司在其名称中先使用"集团"字词,并在2年内达到本意见规定的企业集团条件,再予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一、大力支持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只要不经营涉及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行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免于登记并不收工商管理费。
十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性规定
允许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点,直接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允许高新技术型企业在名称中以"高新技术"、"高新技术开发"、"新技术"、"高科技"等作为行业特点予以名称登记。鼓励和引导母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十三、放宽对企业经营场所的审查范围
各类企业租用大型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只要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不再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对进入各级开发区、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科技类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只要持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使用证明,即不再要求提交其他审查材料。允许科技咨询、软件开发和科技中介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十四、鼓励以多种方式出资兴业
股东除以货币出资外,还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允许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以股权作为出资。
十五、支持公司股权自由有序流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或者章程约定公司股权自由转让的,公司可以凭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转让或非发起人股份转让,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允许其在公司成立一年后转让。
十六、简化公司的合并、分立程序
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或一家公司分立为多家公司,在报刊上的公告期由90天缩短为45天,公告次数由3次压缩到1次。
十七、放开企业互换类型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转换,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相互转换,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也可以依法进行相互转换。
十八、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
鼓励公司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内部制衡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允许公司通过依法修改章程而变更管理机构及有关不须登记的事项。
十九、尊重公司自主选择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并经章程规定,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的任何一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保护章程对股东会表决方式的自主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既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可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也可以依法不召开股东会而采取其他的合法方式作出决议。
二十一、倡导公司自主决定利润分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综合考虑股东的贡献、作用等其他因素,由全体股东通过章程约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二十二、消除准入条件的所有制差别
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在名称核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等方面,均按同一标准进行登记注册。
二十三、实行特殊行业市场准入的等同标准
对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和什么企业类型,都予以登记注册,依法保护其合法经营权。
二十四、鼓励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凡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投资主体,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公司。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设立公司或者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在登记注册上继续享受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切实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利用登记注册职能,规范公司监事会组成,确保其中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适量的职工代表参加。
二十六、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通过登记注册手段,严管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及时查处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违法案件。对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而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和清算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二十七、建立退出市场相关人员的制约机制
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而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八、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验资证明或其它材料的,除依照《公司法》从严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认可。
二十九、加快推行网上互联审批制度。
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改革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通过政府互联网由各部门同步互联审批企业经营范围的法定行政许可。依托长春市工商局网站(www.ccgs.gov.cn),进行网上登记初审、年检审查和业务咨询,鼓励申请人以电子政务方式办理登记和年检。
三十、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收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一律不得搭车收费、摊派报刊或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简化各类企业年检手续,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规定外,不再要求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允许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年检。
三十一、运用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能支持企业融资
允许企业以自有的短期商品在取得商业保险后申请动产抵押物登记;如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抵押担保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对企业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三十二、鼓励发展新兴第三产业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严格控制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大力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税务代理、财务代理、商标代理、法律咨询、信息服务、质量认证、人才服务、投资策划、技术服务、项目论证等新兴第三产业。
三十三、大力推广商业连锁经营模式
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既可由总部投资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主体出资、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经总部同意,连锁企业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有合同关系的门店,均可在名称中使用总部的字号加"连锁"字样。
三十四、进一步鼓励外地大企业落户我市
外地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将总部迁至我市的以及外地企业兼并、购买我市企业的,均可按变更登记办理。被兼并、购买企业的相关专项审批,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在有效期内允许新企业继续使用。
三十五、全面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职能
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将个体工商户登记职能(不含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全部下放给各工商所,由各工商所按属地管辖原则登记发照。
三十六、简化非公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对申请个体经营的,除外地育龄妇女(不含港澳居民)须持计划生育证明外,均由经营者本人凭身份证当场填表申请登记,只审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和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以申请人申报的财产数额办理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不再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证明。
三十七、开通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专门通道
在市政务中心工商劳动审批服务厅内,设立CEPA登记窗口,专门受理香港、澳门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港澳居民只要持有身份证件、身份核查文件、场所使用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并填写签署登记申请书,即可直接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十八、按照"一宽一严"的原则核准经营范围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和需专项审批的项目,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的按照从严的原则把握;对除此之外的其他经营范围,则根据企业的要求,不在营业执照上核具体的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或中类核定行业类别,并注明"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三十九、严格落实承诺的登记注册时限
取消各类登记前的现场勘察,公开承诺"一三五"日制,即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即来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动产抵押物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年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开业设立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国有企业改制实行领导包保,一律通过"登记绿色通道"办理。
四十、全面启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诚信度较高的拥有全市著名商标、荣获市级以上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称号的企业,可享受工商年检免审待遇;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其信用状况和市场适应能力,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市场淘汰机制。
四十一、树立全新的服务与执法理念
坚持"先服务、后执法,先教育、后处罚"的发展与规范理念,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实行区别对待,宽严适度,重点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发布虚假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和非法传销等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为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四十二、继续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除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一致的内容外,原《关于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若干意见》在国有企业改革期间继续有效。
本意见具体适用和解释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此之前的此类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后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