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自府办函[2006]3号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川审发〔200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级领导干部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要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改变传统上"只要不揣个人腰包"就不是问题、就不受追究的错误认识。
二、自查自纠,完善制度,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要重点自查《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内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反《条例》的财政违法行为等内容,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和整改。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义务,将各项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要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依法办事,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有错必究,预防和避免发生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对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仍然存在问题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条例》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三、履职尽责,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市级和区县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从严惩处财政违法行为。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审计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川审发[2005]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为确保《条例》的全面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的同时,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开展严肃财经纪律的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以及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财政财务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财政财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改变传统上"只要不揣个人腰包"就不是问题、就不受责任追究的错误认识。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条例》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是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近400种具体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对2005年2月1日后所发生的这些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将适用于《条例》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应以今年办理年终财政财务收支决算为契机,围绕《条例》规定,对今年以来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认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凡通过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了纠正和认真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凡不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条例》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条例》不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规制度,使执纪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而且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经济监督的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机关要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大执纪执法力度,提高执纪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
特此通知。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