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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发改价格字[2006]72号
各市、州、县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吉林省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省发改委。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精神,建立与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相适应的销售价格机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形式。居民生活用气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生活(含工业及其它)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即以居民生活用气为基准价格,可由经销企业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幅度内同用户协商议定。 
  二、基准价确定的原则及办法。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经销企业合理管输及经营费用(含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利润、税金构成。对天然气出厂上浮价格部分原则上由经销企业自行消化,对消化确有困难的经销企业可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销售价格,并按规定举行听证。 
  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中须按以下原则审核: 
  1、折旧按财政规定的正常年限法计算。 
  2、职工工资按有关部门下达的定员和当地职工工资平均标准计算; 
  3、实际销售量低于管网输气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的80%计算。 
  4、管输损耗按国家规定计算; 
  5、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8%计算,其中须将由用户承担的煤气工程安装费和基础配套设施费形成的资产扣除后计算; 
  6、税金按税法规定计算 
  三、经销企业执行浮动价格应遵循的原则。 
  1、供用气双方要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供气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气条件满足用户需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严禁随意涨价或变相加收其他费用。 
  2、对使用天然气的长期稳定用户和短期临时用户价格要有所区别;对产、销气淡季的用户同产、销气旺季的用户价格要有所区别。 
  3、不得对同类用户搞价格歧视政策。 
  4、应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5、价格变动需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与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相适应的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鉴于国家已建立了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与有关能源价格挂钩的价格形成机制,即:"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为了及时疏导价格矛盾,减少行政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价格变动而相应理顺销售价格时,在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中,将该城市的价格联动办法一并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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