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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拉机事故是否委托农机部门处理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4-15 生效日期: 1992-04-1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42号
四川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县以下道路上拖拉机交通事故是否委托农机部门处理的请示》(川公传[92]3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中均明文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特别是在处理事故中还要涉及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这是其他部门无法代替的。据此,对在道路上发生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不能委托农业(农机)部门处理。此复。

                         
199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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