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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加速工程采购流标、废标后续标办处理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 2005-04-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工三字第09403830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北市政府(94)府工三字第094038303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发布日实施

一、为加速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所属各机关暨学校办理工程采购流标、废标案件后续标办作业,参考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订定「本府加速工程采购流标、废标后续标办处理作业程序」,供本府所属各机关暨学校办理工程采购流标、废标处理作业之依据。

二、本作业程序适用对象为本府所属各机关暨学校办理公告金额以上采公开招标方式办理之工程采购。

三、本府所属各机关暨学校加速工程采购流、废标后续标办处理作业流程及作业说明如下:

(一)作业流程:工程采购流标与废标后续处理作业,分别依据工程采购流标处理作业流程图及工程采购废标处理作业流程图。

(二)流标后续作业说明:

1.办理公告金额以上工程采购公开招标开、决标时,因投标合格厂商未满三家而流标时,后续作业应先了解是无厂商投标还是有厂商投标但未达三家。

2.如有厂商投标惟未达三家,则即依原招标文件签报首长同意不受三家限制,续办第二次公开招标,并依第二次招标规定之等标期办理招标。查核金额以上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之期限得予缩短,其规定应检送之文件,得免重复检送。

3.如无厂商投标时,如因时程急迫或其它重要因素,依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且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签报机关首长同意者,得改采限制性招标。

4.无厂商投标且时程不急迫时,则发包单位应邀设计单位及业务单位检讨流标原因:

(1)如领标厂商不踊跃,且经检讨厂商资格无特殊限制时,可能因宣传信息不足等其它因素,依三、(二)、2.之方式办理后续公开招标并加强宣传。

(2)领标厂商踊跃(5家以上),则进行招标文件中厂商资格订定是否恰当、预算单价编拟是否符市场行情及契约条文之合理性。

(3)依三、(二)、4.(2)经检讨合理无不当之处则按三、(二)、2方式办理后续公开招标。依三、(二)、4.(2)经检讨有不合理则即会同设计单位、业务单位、发包单位及会计单位,研讨不合理之处理方案,并予以修正调整,惟仍控制在议会审定预算内。若调整合理后预算超出议会审定预算时处置原则:A.先考量符合原标的功能之条件下,使用较经济性材料。B.使用较经济性材料后预算仍不足则考量减项目(减体减量)。C.所减项目(减体减量)则另筹预算再行发包或变更契约方式办理。

(4)检核三、(二)、4.(3)后段,修正调整后之招标文件,依工程会(八八)工程企字第8810727号解释函,若招标文件中仅招标标的或其零配件之数量有增加或减少,无新增项目之情形,经机关认为确属需要,且无影响原合格厂商参与投标意愿之虞,且等标期有缩短时亦属合理期限者,得视同依原招标文件重行招标,续依三、(二)、2方式办理后续公开招标。

(5)检核三、(二)、4.(3)调整后之招标文件依工程会(八八)工程企字第8810727号解释函,有新增项目或厂商资格变动之重大改变者,则流(废)标后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或变更厂商资格重行招标者,原则上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即等标期不得予缩短,且本次招标仍受三家厂商之限制)。

5.按三、(二)、4.(5)有变动厂商资格或新增项目之公开招标,查核金额以上工程采购,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则按第一次工程招标之规定检送预算资料,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派员监办,惟如无更改部份,得免重复检送。

6.第二次(后续)招标,开、决标时再流标时,则依本项流标处理作业说明办理,惟需检讨执行过程是否严谨,有无疏忽。决标则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契约签订事宜。

(三)废标后续作业说明

1.办理公告金额以上工程采购公开招标,开、决标时废标,后续作业应先探讨废标原因如:

(1)因审查厂商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而废标,则依三、(二)、2方式办理后续公开招标。

(2)投标文件符合规定,惟厂商报价均高于底价而废标,检核厂商报价或有效厂商平均报价高于底价,且低于议会审定预算时,则发包单位重新检讨底价之合理性,再依三、(二)、2方式办理后续公开招标。另依投标须知规定如上述报价情形,且机关确有紧急情事需决标时,得按投标须知超底价决标规定办理。

(3)有效厂商平均报价高于预算时,则即邀设计、业务单位分析投标厂商与预算之差异及未能决标原因,检讨后签报机关首长之处理原则:A.检讨后无须调整预算或修改招标文件则按三、(二)、2方式办理后续公开招标。B.检讨后招标文件仅略为修改,无重大改变内容则依三、(二)、4.(4)方式办理后续公开招标。C.检讨后招标文件有重大改变,如有新增项目或厂商资格改变,则依三、(二)、4.(5)及三、(二)、5方式办理后续公开招标。

2.第二次(后续)招标开决标时,废标时则依本项废标处理作业说明办理,惟需检讨执行过程是否严谨,有无疏忽。决标则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契约签订事宜。

四、本作业程序自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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