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6]3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对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收入互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或其它类似性质税收的换函,已经双方政府的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于2005年11月18日起生效执行。现将换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