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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食品质量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妥善处理食品质量信息,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信息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经营、消费环节发生的相关食品质量信息。凡作为食品放心工程、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无公害基地、定点屠宰场等企业,应定时向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如实报送本企业的食品质量信息,并对报送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第三条 凡在凉山州境内从事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监管中获得的食品质量信息,应及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送辖区的食品质量信息。
第六条 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跨辖区的食品质量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通知相关辖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问题食品的信息
(一)问题食品的品名、生产企业;
(二)问题食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三)问题食品的不合格项目;
(四)相关部门检验报告;
(五)信息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二、放心食品的信息
(一)放心食品的品名、生产企业;
(二)相关部门检验报告;
(三)信息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第八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加盖鲜章,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第九条 保健品、化妆品质量信息的报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