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法函[2003]524号

 深圳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03]75号)收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1998年7月发布的,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发布的,依据《立法法》第 83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因此,购房人认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