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府函[2006]9号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隆昌县人民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有关问题的批复
隆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市政府办公室(内府办[2006]9号)文件有关执行问题的请示》(隆府[200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第二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名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5号)和省政府对关闭矿井实行"县长负责,逐级、逐矿、逐人落实责任"的要求,隆昌义达有限责任公司(隆昌煤矿)关闭工作由你县政府负责。
二、该矿虽已完成井筒封闭工作,但仍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完成闭坑后的有关手续和存档,并逐级上报备案。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第二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名单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已于元月27日在《内江日报》公告关闭矿井名单,你县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二〇〇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