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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当前蚕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 2006-02-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经贸委
发布文号: 苏经贸茧丝[2006]58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农业(林业)局、工商局: 
  蚕种是茧丝绸产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其质量、品种、市场秩序等事关蚕农增收、社会稳定和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发展,历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将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蚕种的生产经营纳入调整范围。我省人大已就制定《江苏省蚕种管理条例》立项,开始立法调研。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对蚕种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理解不一,在当前蚕种相关法规的衔接过渡期间,蚕种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蚕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畜牧法》明确了蚕种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并设置了相关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项。为依法管理蚕种,保持我省蚕种管理工作的延续性,根据有关精神,当前继续实行省级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蚕种的生产、经营须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登记,不得生产、经营蚕种。 
  二、切实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的市场管理与质量监督。 
  各地应依据有关蚕种的管理法规、规范,并通过当地政府的协调,进一步加强对蚕种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制止无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蚕种,维护蚕种生产供应的正常秩序,防止伪劣蚕种流入和家蚕疫病的流行,避免蚕业生产和蚕农遭受重大损失。 
  三、继续做好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年审换证工作。 
  在《畜牧法》及相关的蚕种具体管理办法实施前,继续依照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联合发布的《江苏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细则》(暂行)〔苏经贸茧办(2002)1119号〕的规定,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年审换证工作。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江苏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细则》(暂行)的要求,于3月31日前申请办理相关资格年审、换发证书。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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