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征求对《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1 生效日期: 2001-09-11
发布部门: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发布文号: 建建质函[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深化改革,我们起草了《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讨论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于2001年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司质量技术处,联系人:邵长利、王荣村,联系电话:010-68393293。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和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以利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的精神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85]城建字第580号)的要求,从八十年代中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十几年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为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强化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保证和促进建筑工程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现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众及各类机构的委托,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检测鉴定工作,向社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须经审核认可后,方可在审核认可规定的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类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其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技术资源,可分为: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和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三个类别(各类检验机构的分类标准见附件)。
  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应体现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的要求,应从政策上促进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现有设立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相对独立的检测机构,如暂时不能做到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应有独立的建制,并应有法人代表明确的授权委托,在职责上、功能上与所在单位要限定清楚,并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其质量检测手段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保障。随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和监督方式的调整,提倡设在质量监督机构内的从事委托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逐步与监督机构分离。分离工作应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区应通过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原属《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调整范围的企业试验室的管理,其检测条件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组成部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体系。企业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对内部提供检测试验报告,不对外承接委托检测、鉴定检测和抽样(见证)检测等。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仲裁检测鉴定的机构应从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机构中选定,并应实行总量控制。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1.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构件、制品及设备进行委托检测和抽样(见证)检测;
  2.承担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的检测工作;
  3.对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提供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报告;
  4.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机构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结构安全性、建筑功能性委托检测(鉴定)、抽样检测(鉴定)和仲裁检测(鉴定);
  5.承担或参与有关工程、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的制订、修订等工作。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职责
  1.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对指定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专项抽查,并向委托部门提出检测报告和抽查工作汇总材料;
  2.接受司法、仲裁部门的委托,对指定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仲裁检测和鉴定;
  3.对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性的结构用钢筋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防水材料等实行有见证取样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见证送检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测;
  4.接受社会委托,承担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的检测业务;
  5.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六.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实施宏观调控;负责制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统一制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证书”;负责对建筑工程专项类检测机构和建筑工程综合性鉴定类检测机构的审批及对建筑工程材料类检测机构的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建筑工程类检测机构的初审;负责对建筑材料类检测机构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对批准的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按原申报与审批权限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招揽、指定检测工作,不得干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正常有检测业务。
  5.对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一级发现,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6.对有下列行为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批准的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任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检测报告;
  (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检测工作差错并影响工程质量。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检测的综合技术能力分为:建筑工程材料类、建筑工程专项类和建筑工程综合性鉴定类检测机构。
  一、建筑工程材料类检测机构
  (一)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技术资源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
  3.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三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4.检测机构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二)应具备的基本检测项目:
  l.建筑材料:
  (1)水泥、砂石、轻集料、掺和料、砌墙砖和砌块;
  (2)钢筋、钢筋接头(焊接与连接);
  (3)普通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砌筑砂浆;
  (4)防水材料;
  2.混凝土预制构件;
  3.外饰面砖粘结强度
  (三)可开展的其它检测项目:
  1.建筑门窗一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
  2.化学建材。
  二、建筑工程专项类检测机构
  (一)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技术资源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
  3.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4.检测机构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五。
  (二)工程专项检测类项目包括:
  1.桩基动测(高应变承载力、低应变完整性);
  2.建筑幕墙一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和工程质量的检测;
  3.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检测等。
  三、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类机构
  (一)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技术资源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
  3.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4.检测机构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八十。
  (二)应具备的基本检测项目:
  1.建筑材料类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检测项目;
  2.建筑结构一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的结构安全性检测及评定;
  3.地基基础一桩基动测(高应变承载力、低应变完整性)、静载检测及评定;
  4.建筑门窗一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的检测及评定;
  5.建筑装饰装修一外饰面砖粘结强度、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检测及评定等。
  (三)可开展的其它检测项目:
  1.钢结构工程质量(焊接、制作、安装、涂装、高强度螺栓连接)检测及结构安全性的评定;
  2.建筑幕墙一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光学性能和工程质量的检测及评定;
  3.工程材料、构配件的热工性能和建筑工程节能的检测;
  4.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检测等。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