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4)60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在外地领取牌证的走私汽车能否转入北京的请示》(京公交〈车〉字(199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1993年9月4日之前,在外省(区、市)已经工商、海关等缉私部门处罚后,领取牌证的车辆,准予办理转籍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中规定,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对于未经国家缉私部门没收处理、没有领取牌证的走私汽车,属非法所得,不能作为合法财产被判决、裁定抵债。因此,不予办理牌证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