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地税函[2006]28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发票更名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到2006年3月31日,届时旧版发票停止使用。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要按照规定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旧版发票的缴销和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发票更名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根据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原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更名为民生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在辽宁省内所使用的发票单位名称统一变更为民生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其他内容和管理办法不变。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到2006年3月31日,届时一律作废。
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旧版发票的缴销和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