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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 2006-02-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6]5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应将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净增值的明细情况分别报西城国家税务局和东城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征收。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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