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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公安行政复议案件中是否适用中止和终止程序请示的答复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9 生效日期: 1995-03-2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河北省公安厅法制处:
  我司收到你处(厅)关于办理收容审查复议案件期间,被收审人已被提请逮捕或者已经批准逮捕,该复议案件是否中止的请示。经研究并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办理收容审查复议案件,被收审人已被提请逮捕,该案件行政复议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的,应当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如果被收审人员已被批准逮捕,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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