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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如何理解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2 生效日期: 1995-04-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5)48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 十一 条第二款中如何理解的请示》(交(事)字(1995)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 十一 条第二款“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规定,是指除交通警察依法执行交通管理任务外,禁止有关部门和公民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以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不包括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任务时,拦截检查车辆的行为。
  此复

 
199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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