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价[2006]23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以来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稳中趋降,进货成本继续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本月15日起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不超过87元。
二、中心城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2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0.9元。
管道石油气中准价为16.6元(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17.4元)。
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3%幅度(暂不上浮)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6]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相应调整价格。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本月2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自2006年2月15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3%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瓶)
92
89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60.9
59
管道气(立方米)
16.6
16.1
2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不超过17.4元。
说明:
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3%幅度(暂不上浮)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