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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综[2006]13号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和聘用合同鉴证收费立项的函》(赣人函[2005]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必须交纳仲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 一百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我省也已开展了这项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意你厅对人事争议仲裁收取立案费和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事部门在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复函。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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