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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发布部门: 深圳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文号: 深发改[2006]153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出具国内投资确认项目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范围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自2005年12月2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业指导目录》自2005年12月2日(含12月2日)起执行。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5年12月2日(不含12月2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可仍然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三、《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I",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I0101);第六类第2项应填写为: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I0602)。 
  四、项目免税确认书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原确认书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变更(具体样式附后),不再采取在原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其中,项目业主变更的需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以及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确认书变更函样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发改规划确变字〔200*〕*** 
 
*****(业主名称): 
  因*****,同意发改规划确字〔200*〕***确认书内容变更如下:(如执行年限需延期)。 
  执行年限:2005年~2007年变更为2005~2008年 
  请按规定到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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