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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 2006-02-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6]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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