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农委法发〔2006〕15号
各市(地)、县(市)农委,省农委直属有关部门:
现将《2006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和备春耕生产工作,认真抓好贯彻实。
附件:2006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黑龙江农业委员会2006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部《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整顿、规范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全省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从服务于全省新农村建设的大局,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力度,巩固和扩大农资打假成果,协力搞好农资市场监管。努力营造诚信规范、统一有序、公平协调的农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运转高效、协调有力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各级农委和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快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增强执法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06年,全省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和渔需物资等农业生产资料为重点,着重加强以上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技术和业务优势,以系统内设立的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为技术支撑和依托,加大统筹监管、质量检验、权威发布、依法查处的力度和密度,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关。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确保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有明显提升。对推广使用的种子每个批次都要进行质量检验,使种子合格率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优质品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75%,农药标签合格率达到70%,分别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复混肥、有机肥养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农机产品整机质量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3%,零配件质量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28%,分别比上年提高3个和4.4个百分点,决不允许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及应用于生产。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争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意识、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农业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显著提升,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种子管理。以玉米、水稻、大豆种子为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对种子生产环节的执法检查。各地要对省内各种子生产基地,开展以种子田间质量为主的执法检查。重点对种子生产单位《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种子是否审定、是否具备种子生产条件、种子田田间检验质量记录、种子生产档案是否健全等方面进行检查,进一步从源头监控种子生产质量。
二是加大对种子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农民反映强烈的质量不合格种子、经销未审定品种、假劣种子、种子标签不合格等问题。各级种子质检部门要主动配合种子执法工作,加大对入库种子质量抽检的范围和密度,力争不漏掉每一个种子批次,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质量标准的种子坚决不允许流入市场;严禁种子经营企业生产、调入未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今年要重点对"郑单958"、"长城799"、"九单48"、"吉育47"、"铁泉15"、"硕秋18"、"瑞秋8号"等未经我省审定推广的玉米品种和水稻品系加强监控,禁止进入省内种子市场,一经发现要全部没收,并做出行政处罚,确保生产安全;严格检查种子包装、标签和种子经营档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受保护品种被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核查清理种子市场经营主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种子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已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对无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分支机构、委托代销、不分装销售种子)手续不全的要依法查处。所有种子经营者都必须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有完整的种子进销记录,并留有销售发票的存根,建立种子质量追溯制度。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通过清查,全面掌控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经营者情况,以实施有效监督。
四是严把市场经营准入关。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有基本的种子知识和必要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二)农药管理。要把农药专项治理的重点放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杜绝伪劣农药或擅自扩大宣传农药使用范围给农民及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发生。
一是加强市场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全省农药质量抽检数量要达到150个。各地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对辖区内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检。3-4月份重点抽查种衣剂,对市场上销售的种衣剂品种要达到100%的抽查,同时兼顾苗前除草剂的抽查;4-5月份重点抽查苗前除草剂和水田除草剂,要力争覆盖本地主要品种;6-7月份重点抽查苗后茎叶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重点进行混合制剂的抽查,杀虫剂抽检率要达到40%以上。各地要紧紧依托省农药管理检定站(已通过计量认证)这一检测平台,为全面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对发现的农药质量问题及时依法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农委。
二是进一步完善农药标签市场抽查制度。要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市、县三级农药标签市场抽查工作,抽查数量要达到400个以上,比上年增加100个。其中,省里直接抽查60个,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牡丹江、佳木斯等较大市每个市(含所辖县)抽查50个,其它每个市、地(含所辖县)各抽查40个。标签种类要做到种衣剂、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均衡分布,随机抽查,并认真填写"农药标签抽查统计表"。农药标签判定原则、标签抽样凭证、标签抽样统计上报表等,请查询www.yaojianzhan.com管理动态栏目。抽样结果请务必于6月15日前报省农药管理检定站,统一汇总、分析、发布。
三是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有效成分含量达不到标准,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扩大使用范围,伪造冒用农药登记证号,随意更改、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未标明农药混剂批准名称或有效成分无中文通用名称,未明确标识农药毒性等问题,严重干扰农药市场秩序、故意混淆概念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性质严重的建议农业部吊销其登记证号。
四是要加强对甲拌磷、甲胺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对硫磷等高毒农药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检查其登记作物,严禁超范围使用,严禁在瓜菜等经济作物上使用。
五是要严格农药广告审批工作。对证照不全、过期,广告词虚假、夸大、绝对化的农药广告坚决不予审批。对播出的广告要指派专人监看监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是要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整治工作成果,广泛宣传,扩大影响,搞好置换工作,促进鼠药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三)肥料管理。肥料市场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微生物肥、叶面肥等产品。要严格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严把登记和备案关。省内肥料产品必须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外省肥料产品必须取得《肥料登记备案证》,方可在省内市场上流通使用。各级农委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肥料市场的监管工作,重点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肥料、未登记或一证多用、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查处市场上出现的未登记、虚假宣传、误导农民使用的"解药害"产品。要加强肥料市场质量抽检,全省肥料质量抽检数量要达到100个,并将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包装、标识、宣传内容检查。同时,强化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全省平衡施肥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农机及零配件管理。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是影响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及标准化作业的一大隐患。各级农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组织开展对农机作业、销售、维修三大市场的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农机作业质量进行监督,对作业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要返工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赔偿。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以省农机总公司、哈市农机总公司、哈市江北农机大市场、哈市太平东北农机大市场、绥化市五菱农机大市场、齐齐哈尔市农机大市场、齐齐哈尔市农机公司、佳木斯市农机公司以及各县农机公司、农机个体经销大户为整治重点,严格查处假冒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行为,对未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机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的,无行业企业标准、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和标识,危害人身安全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劣质农机产品及配件要依法处理。农机维修市场重点检查维修技术条件和使用农机零配件质量,坚决杜绝无《农机维修技术条件合格证》开业经营和无农机维修工人技术等级证上岗从业的行为。要大力开展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打击黑车非驾、减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二○○五式"牌照发放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通过专项治理,使我省农机市场较为混乱的局面得到有效扭转。
(五)渔业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开展以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苗种生产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大检查。依法查处擅自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等违法行为。
各级渔政部门要以宣传贯彻《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两江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保护渔业资源为重点,全面实施依法治渔、以法兴渔战略,确保我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在做好禁渔期、禁渔区、自然保护区常规检查工作的同时,重点开展严厉打击使用违规渔具和渔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非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将黑乌两江、松花江、挠力河、呼兰河、拉林河列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区域,坚决取缔"密眼泊"、"电、毒、炸鱼"等非法渔具和渔法。二是严格执行《两江议定书》中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等有关规定,加强中俄边境渔业水域渔政监督管理,认真搞好中俄渔政联合检查,引导和教育渔民自觉遵纪守法,维护边境水域渔业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涉外渔业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鲟鳇鱼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的各项许可、收费等管理制度。强化对资源产地、集贸市场、饭店餐馆、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对非法捕杀、经营、运输等利用鲟鳇鱼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加强对经营利用鲟鳇鱼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鲟鳇鱼增殖放流力度。四是强化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加大对松花江、黑龙江污染渔业水域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生态平衡。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粮食生产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关键在农资,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也在农资。为此,各级农委要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和系统工程,要站在服务"三农",服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局的高度,切实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全年农业法制工作的重点,纳入日程,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统筹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行动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省农委主任李嵘为第一责任人,省农委副主任王兆斌为分管责任人,省农委政策法规处处长侯贵彬为联系人。各市(地)农委也要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的要求,明确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联系人,并于3月15日前与本市(地)实施方案一同报省农委法规处。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以"3.15"消费者维权日和农业部组织开展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2.20-2.26)活动为契机,迅速掀起农资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高潮。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单(画、手册、车)、悬挂过街横幅、农业大集、科技培训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普及法律知识,深入报道典型假劣农资案件,使广大农民选购优良农资的积极性、识真辩假能力、科学使用方法和维权意识都有一个明显提高,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震慑。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好做法和典型经验,积极对企业经营单位和广大农民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打防结合,群策群力,促进我省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真抓严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不同季节农资供应特点,特别是备春耕阶段,要一手抓备春耕生产,一手抓农资打假,坚决执行"五不放过"的规定,按属地化管理,认真担负起打假职能,确保一方平安。要作到统筹安排,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从突出问题入手,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要实行统一领导指挥,统一调配力量,统一协调行动,统一办案经费,责任到人,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农业、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要通力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联合、运转高效、通力协作的长效运行机制。要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农资市场分阶段进行全程监管,对有被处罚记录、屡教不改的经营业户要重点反复检查,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打假与护农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事前许可审批与事后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本地产品和外地产品要一视同仁,本系统和外系统要同等对待。要从严治队,绝不允许以罚放假、以罚代刑,杜绝人情案、大头小尾案,对徇私枉法者一定要严肃处理。要善于发现线索,注意并重视每一份群众举报,发现案情及时调查处理。
(四)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生力军作用。各地要认真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的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完成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成为农资打假工作的中坚力量。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抓好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培训,做到依法治队,从严治队,文明执法,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
(五)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各地要落实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宣传贯彻"一法一纲要"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是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有没有事业心、责任感的重要标志,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法制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案件上报备案、错案责任追究、卷宗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罚缴分离、听证、复议等各项法制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六)各地农委和委直属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抓好农资打假情况统计和情况汇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农资打假情况统计和工作总结于6月末、10月末分两次报省农委政策法规处,重大案件和平时的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要随时上报,此项工作已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