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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吉林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税费收入稳定增长,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统一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全省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省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在我省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省缴纳的; 
  (三)我省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我省居民或企业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五)车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 
  (六)在我省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审和车辆检测手续的; 
  (七)我省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八)车辆在我省收费站办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警部门办理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在我省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三、部门职责 
  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集中时间,联合稽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交通部门。 
  1.在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以下简称征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摸清本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征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1)对在2006年3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我省的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并给予适当优惠;2006年4月1日后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2)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按我省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3)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3.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1)对在我省从事营运挂外省牌照的车辆进行一次普查和清理。积极主动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2)对被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外挂车辆,拒不纠正的,应从重处罚。 
  (3)对认定的外挂车辆未在我省缴纳运管费的,自2006年4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费。 
  (4)积极配合征管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运管部门于2006年3月10日前,将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提供给当地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每月末向当地征管部门提供一次外挂车辆信息。 
  4.各级公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配合搞好外挂车辆的治理。 
  5.各通行费收费站(含高速公路收费站)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严禁给未按规定在我省缴费的外挂车辆办理减免征手续或购买月票通行。同时,要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为相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辆提供工作支持,并给予积极配合。 
  (二)公安部门。 
  1.在治理外挂车辆期间,及时为返回我省的持有外省(区)落籍手续的外挂车辆办理上牌落户手续。 
  2.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2003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及黑龙江齐齐哈尔和甘南地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电子文档),于2006年3月10日前上报当地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依法严厉打击在我省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地税部门。 
  1.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运输业务经营状况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挂车户和外挂车辆企业的税收控管,确保应征不漏。 
  2.要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从事货运业的代开票纳税人(无论是否为'外挂车辆')到地税窗口开货运发票,应按我省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 
  3.要加强与本地区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信息,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管理,规范营业行为,对拉拢车辆'假转籍'、从中渔利的非法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认真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2月1日-3月31日。 
  1.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各收费检查站、各涉车税费征收窗口发放宣传单或上门上户等多种形式宣传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交通部门要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3.各涉车税费征收部门要尽快提出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并抓紧落实。 
  (二)治理阶段,4月1日-11月30日。 
  1.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各部门要加大对治理重点、难点以及非法中介组织或个人打击的工作力度。对外挂车辆和无照经营车辆,加强监管,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同时部署下一步整顿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为保证治理外挂车辆活动的顺利开展,专项治理经费列入2006年的公路养路费基金预算。同时为加强各部门的配合,调动参加治理外挂车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对参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人员,由征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6%予以奖励;对揭发和查获违反《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车辆的有功人员,由征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金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法院等部门参加的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研究解决治理外挂车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抓好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领导小组名单。组 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胡时明 省交通厅副厅长 
  秦利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关景富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瑞利 省地税局副局长 
  张永田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大法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李新春 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局长 
  闫长文 省运输局局长 
  徐胜斌 省公路局助理调研员 
  张国臣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纪委书记 
  伞国才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处处长 
  陈洪祥 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 
  王明明 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刘 勇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助理调研员 
  王勇武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张兆军 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处处长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对全省外挂车辆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原则、措施、步骤等作出总体部署;根据全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召开全省或部分市(州)的工作会议,研究和决定治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组织对各市(州)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全省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全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进行总结。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 
  主 任:李新春 
  副主任:闫长文,徐胜斌,张国臣,伞国才,陈洪祥,王明明,刘勇,王勇武,张兆军。 
  成 员:王晓兵,孟宪锋,于新宇。 
  办公室职责:在全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治理外挂车辆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编写全省治理外挂车辆情况简报,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加强与全省各地的协调、联络,及时解释、解决各地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举报、投拆等信访事件;负责承办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根据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并做好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并指导全省各地开展治理外挂车辆的宣传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注重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广泛宣传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必要性和有关政策,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努力为运输经营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要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认真实施优惠政策,尽量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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