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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3 生效日期: 2004-07-23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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