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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 2004-08-20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村镇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在建设部网(http//www.cin.gov.cn)和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上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至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 系 人:邵长利
  电 话:010-68393293
  传 真:010-68394250
  电子信箱:zls@mail.cin.gov.cn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各地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还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继续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发展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建制镇、乡镇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建制镇、乡镇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合不同层次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工艺规程以指导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四)鉴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和农民自建住宅一般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在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单体详细勘测的,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镇规划选址勘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取土孔,并在地质报告中做出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文第五条的原则单独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各类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批准文件。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外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外,应严格禁止工程建设。
  (四)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改变管理方式,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不纳入工程监督管理范畴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一)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城关镇以外的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施工许可。
  (二)巡查人员若发现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以及在以上规划区外擅自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限额以上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制镇、乡镇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管理和指导
  (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不申请开工许可,但应在动土开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设方在申请建房基地时,应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由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有偿服务,并明确建设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房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民自治机构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及承建方,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六、加强村镇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
  (一)在村镇建设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地质环境条件是构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村镇建设规划中划定建设用地时,要考虑避开有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
  (二)各地在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规定中,要增加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图集;提出规模建设的村镇在规划、建设中加强抗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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