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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常务会议决定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渔船,按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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