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地区字第093062343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地区字第093062343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发布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推动办理区段征收,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以配合地方重大建设取得公共设施用地,并加速新市镇、新社区之开发建设,特设台北县区段征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关于区段征收之策划推动执行审议事项。
(二)关于区段征收范围及计划书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区段征收与都市计划之协调配合事项。
(四)关于地上物拆迁补偿原则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区段征收土地分配原则之审议事项。
(六)关于工程、规划、设计、发包、施工等有关审议事项。
(七)关于区段征收之管制考核事项。
(八)关于区段征收财务计划之审议事项。
(九)其它有关区段征收之研究及咨询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名,由县长为主任委员兼召集人,副县长为副主任委员兼副召集人,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任秘书
(二)本府财政局局长
(三)本府建设局局长
(四)本府工务局局长
(五)本府农业局局长
(六)本府民政局局长
(七)本府地政局局长
(八)本府研考室主任
(九)本府主计室主任
(十)本府城乡局局长
(十一)本府交通局局长
(十二)学者专家二名
前项第(十二)款之委员聘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四、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到人数是以全体委员总数减除因公因病人数计算之或基于事实之必要得授权指定他人代表出席审议及议决。
五、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主席职务,副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名担任主席。
六、本会委员不得承包本县区段征收区内各项工程。
七、本会于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列席或当事人陈述意见。
八、本会决议应作成纪录,由有关业务单位执行之,其执行情形应提会报告。
九、本会人员均为无给职,但与会之学者专家得依规定酌支出席费。
十、本会所需业务经费,由本府地政业务-区段征收业务费项下支应。
十一、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