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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违法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1 生效日期: 1997-11-2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1997)6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现役部队人员劳动教养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 (闽公明发[1997]1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的违法人员,暂不实行劳动教养,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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