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对执行〈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公明发(1997)1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汽车专用公路与高速公路均为专供汽车行驶的道路,虽然汽车专用公路适用的管理法规不同于高速公路,且道路安全设施和速度限制方面也存在差异,但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条件基本一致。因此,可结合汽车专用公路的特点,比照《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执行。
19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