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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8 生效日期: 1998-03-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科(1998)9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7]4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系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 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使用单位)自愿采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作为公共安全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其作用仅是推荐给公安机关在进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时参考。
  此复

19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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