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地税函[2005]592号
河源、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对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58号)、《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省局召开的广东梅河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协调会议精神,现就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梅县至东源段项目(以下简称梅河项目)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梅河项目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月分别按全额67.16%(梅州路段收入部分)向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和按全额32.84%(河源路段收入部分)向东源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申报缴纳,然后由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按梅州市行政区划内沿线各市、县所占梅河项目通车路段比例,东源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按河源市行政区划内沿线各市、县所占梅河项目通车路段比例(由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见附件)及税款所属期分别按月划转到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解缴入库。具体操作按粤地税发〔1995〕158号文、粤地税发〔2001〕25号文规定执行。
二、关于收费发票管理问题梅河项目全线各收费站使用的通行费发票,由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交由东源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负责发放、管理。
三、有关营业税核对问题梅河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分别由兴宁市、东源县地方税务局牵头,组织沿线有关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对。
四、其他税收征管问题,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沿线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梅河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附件: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梅县至东源段)沿线各市、县所占路段比例表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梅县至东源段)各市、县所占路段比例表
地区路段里程(公里)所占比例%
梅州市梅县15.212.8467.16
兴宁市32.52227.46
五华县31.804526.86
河源市龙川县33.1542832.84
东源县5.72954.84
合计118.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