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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贸易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发[2001]72号和浙经贸市场[2002]1308号文的规定,近几年我省开展了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审工作,在各级经贸部门的努力和工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为加强成品油经营资格动态管理,准确掌握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变动情况,摸清家底,为建立和启动全省成品油信息系统打好基础,现对2005年及以后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建立年审表档案制度。凡是在浙江省境内持成品油批准证书的经营企业(零售、批发、仓储)均要按"一证一表"填写年审表档案(附表一、表二);零售企业填写年审表一式三份,报省、市、县各一份;批发、仓储企业填写年审表一式二份,报省、市各一份;由各级经贸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表的记录和保管。 
  二、按浙经贸市场[2002]1308号文规定的年审范围和权限,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每个必审项目及其变动内容对照年审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年审栏中加盖年审合格章和年审日期,由被审企业在年审表内签署同意年审意见;在审核中发现有误的,要求企业在次年1月15日前作出整改,如整改时效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当年年审不合格处理,并同时记录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年审栏和被审企业的年审表中,以作备查。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参加年审的,作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报经批准后,取消经营资格,并在被审企业的年审表中记录备案。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的必审项目:(一)对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需具备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核;(二)审核批准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证照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是否亮照上墙经营,经营场地的规模及设施、注册资金与原留底是否相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与两大石油集团签订的供油协议、租赁合同或加盟特许是否失效,在经营中有否违规记录等等。 
  四、年审时效。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为当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有效期。次年的1月底前,由各市负责年审小结和年审情况汇总表上报(附表三),并附各县(市、区)、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审情况表(附表四)。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证书内容按浙经贸商发展[2005]183号文的规定程序办理,但考虑到目前变更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证书内容要送达商务部办理的实际,所以暂定每年11月份为各市送达省经贸委商发处集中的时间,有条件的市可与当年年审的相关材料一并送上,12月份上旬我委负责送商务部办理证书变更事项。 
  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工作,是成品油经营资格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年审表档案制度,是及时了解和连续跟踪企业经营行为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请各市、县经贸部门与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携手抓好年审年检工作。 
  附件: 
  1.加油站(点)年审表档案(略) 
  2.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略) 
  3.各市加油站(点)年审情况汇总表(略) 
  4.各县(市、区)加油站(点)年审情况表(略)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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