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会侦字第0930036759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侦字第093003675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辐射侦测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辐射度量仪器校验,每台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加马能谱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三、辐射污染擦拭计测,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四、锶九十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六千元。
五、阿伐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万一千元。
六、氚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七、全身计测,每人次新台币一千元。
第3条 本中心会议室、出差宿舍之场所或设备因相关公务提供使用,征收使用规费之对象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会议室:各公、民营机关(构)借用,每日新台币四千元;借用录放影机、影碟机、实物投影设备(合屏幕)者,每日加收新台币一千元。半日均减半收费。连续借用五日以上,以八折计费。
二、出差宿舍:本会及其附属机关之员工及与本中心业务相关之公、民营机关(构)人员洽公时住宿,每日每间新台币四百元。
第4条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信息,经核准者,除公务需要免予收费外,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附表规定收费。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