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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0 生效日期: 2005-11-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秦皇岛市'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尽快脱贫致富,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扶贫办《河北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人口联〔2005〕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是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经济帮助的办法,对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并引导和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第三条 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第五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国家政策引导,使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既有效扶贫、又促进少生,实现扶贫开发方式的创新,促进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条 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户到人。 
  第七条 确认项目户,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顺利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主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市、县区、乡镇成立'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人口计生、财政、扶贫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九条 各级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一)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指导县、乡、村搞好项目户资格确认、申报、审批、调研信息报告等相关工作;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项目户进行抽查、复核,制定'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流程及确认程序,规范运行机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对基层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进行相关内容的工作评议和目标考核;向省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数据等相关资料和报告;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现状、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县级计生部门负责项目户的审定;做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基层干部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搞好调研,及时、全面掌握'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项目数据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工作。 
  乡镇计生机构负责组织村级做好项目户的申请、审核、公示工作;对项目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认证,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宣传'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及监督办法等相关内容,妥善解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群众的疑问。 
  (二)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资金的拨付,做好试点资金的预算、决算,并纳入财政预算,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管理;对试点资金落实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扶贫部门职责 
  扶贫部门与计生部门共同负责资格确认、审定、备案工作。对经逐级确认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结合扶贫部门要求,优先进行扶持、安排项目、培训和技术支持,并适当提高扶持资金或周转实物。 
 
 
第四章 试点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首先在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中开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第十一条 对扶贫开发重点村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贫困户具体实施'四优先、一提高',即优先进行扶持、优先安排项目、优先进行培训、优先提供技术,比一般扶持户适当提高扶贫资金量或实物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帮助群众提高致富能力和水平。'四优先、一提高'由县级扶贫部门具体落实,民政、教育、农村工作等部门也要在安排各项贷款、各种项目、社会救济、劳务输出、最低保障等工作时,将'少生快富'项目工程与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工作紧密结合,捆绑有关项目和资金,全方位扶持项目户尽快致富,为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项目对象确认条件和确认程序 
 
  第十二条 '少生快富'项目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882元以下的贫困户; 
  (三)现存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第十三条 凡本人认为符合项目户申报条件的,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并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调查,并核查有关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群众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认证,核查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乡、村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分别上报县计生、扶贫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计生部门对上报的《河北省'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和证明材料进行审定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审定后签署意见正式确定项目户,并将项目户《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和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和扶贫部门对县区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项目户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资格。经复核确定项目户名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管理档案。县级要建立'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档案数据库,做好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县级档案包括:'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花名册;'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申请审批表;项目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卡)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研究'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工作的会议记录。乡级档案包括:'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花名册;'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申请审批表;研究'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工作的会议记录;村级档案包括:'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申请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记录。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和绩效考评。将试点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及扶贫开发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及虚假手段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秦皇岛市'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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