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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 2005-11-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5]58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流通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水平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农村流通设施建设比较滞后等问题。为加快推进流通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流通领域改革开放,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一)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支持国有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加大国有商品交易市场的改制力度,不断完善市场经营管理机制。 
  (二)扩大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跨国流通企业的资本、技术和管理,支持跨国分销企业在我省设立商品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贸易和物流体系,推动我省产品更多地进入全球营销网络。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内贸业务;营造内外资商业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培育优势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对列入省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在重要商品经营权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行政办公用房房产税。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争取享受国家外贸发展基金、国债资金以及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贷投入,提供金融服务。对有特色、有品牌、有发展潜力、吸纳就业人员多的中小流通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大型流通企业经营体系。 
  (四)推动流通企业加快流通方式、管理和品牌创新。适应群众消费方式的新变化,鼓励流通企业稳步发展网上购物、邮购、自动售货等新型销售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扩大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在财务核算、成本费用控制、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店堂监控等方面运用信息技术,降低费用开支,提高管理水平。鼓励流通企业注册服务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走品牌发展之路。 
  二、积极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五)加快发展连锁经营。推动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发展。在大力发展日用品、食品零售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的同时,加快向汽车、电脑及软件、石化、建材、药品、图书、音像、家居等行业发展;在租赁、家政、维修、旅游等服务行业引入连锁机制,鼓励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连锁经营要以大中城市为主,积极向县城和乡镇延伸;以直营连锁为主,向加盟连锁和特许连锁发展,不断提高连锁经营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 
  (六)积极发展物流配送。加强对物流配送中心的规划,整合物流资源,提高配送效率。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和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运输、配送、仓储项目用地,按仓储用地执行。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市场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农产品物流配送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七)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电子商务运作能力。支持行业网站和专业市场网站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和连锁超市建设网上商城,开展商品展示、信息发布、商务洽谈、网上交易等业务。发展旅游、票务、宾馆等行业的网上订购业务,扩大电子商务的运用领域。支持全省公共商务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商业信息资源,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八)规范发展会展业。加强对会展业的规范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参展企业的责任。合理规划建设会展场所和设施,提高综合利用率。积极争取国内外知名会展的主办权,鼓励依托专业市场举办博览会。努力培育一批著名会展和知名会展企业。会展企业举办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用于举办会展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三、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产业,大力发展便民服务业 
  (九)改造提升商品交易市场。按照"压缩总量、整合资源、强化功能、规范管理"的原则,推进专业批发市场组织、管理和营销方式创新。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向公司制企业转变,市场上市商品向拥有自主品牌转变,市场交易方式向现代营销转变。提升专业市场功能,逐步向商品展示中心、信息中心和物流中心转型。改善市场设施,完善和落实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引导创建文明规范市场,提高市场整体素质。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支持"农改超"、"农加超"等多种业态发展,探索开展净菜加工配送业务。 
  (十)改造提升传统百货业。引导百货商场改善硬件档次,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商场发展成为集休闲、购物、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引导中小百货商店向超市、专卖店和特色商店发展。按照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商业中心街区建设,培育一批品牌商业街区。探索发展中央商务区,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入驻,增强要素集聚和综合功能,提升城市商业品位。 
  (十一)大力发展便民服务业。推进"放心早餐"工程,提供大众化餐饮服务,发展中式快餐、特色餐馆等经济型餐饮;支持发展社区便利店和便民服务店,鼓励发展设施维修、家庭保洁、病老护理、社区卫生、健康美容和健身娱乐等社区服务;探索建立废旧生活资料、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对列入省级社区商业试点的企业在社区开设超市、便利店、"放心早餐"点、洗染店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优先向商务部申报,争取"社区商业建设资金",同时,省里也给予一定支持。 
  四、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引导和扩大消费需求 
  (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体系。以"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为载体,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加强商业网点规划,改善流通基础设施,规范商品流通渠道,保障商品质量和服务,加快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提高农村终端消费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城市商业向农村市场延伸和辐射,发挥带动和引导作用,统筹城乡流通业发展。认真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对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商规发〔2005〕30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及其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十三)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根据农村消费特点,鼓励流通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更多的优质适销商品供应农村市场。积极推进面向农村的化肥、农药、建材等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方便农民购买。建立和完善送货、安装、维修等农村销售服务体系,促进农村消费。采取租赁消费等方式,支持农机等大件商品进农户。 
  (十四)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加强市场分析,引导企业不断拓展商品和服务范围,满足即期消费,激活潜在消费,创造未来消费。努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流通企业的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推进服务创新。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扩大其品种、范围和规模,有效促进和引导消费需求。 
  五、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调控和应急机制 
  (十五)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流通领域基础设施规划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公共信息平台等的投入。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和农贸市场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加强食品安全,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 
  (十六)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调控。建立健全市场测指标体系,对市场运行状况、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走势等进行实时监测,提高预测预警能力。积极研究探索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猪肉、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农资商品及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建立政府公共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实物储备和资金储备互补的新型商品储备体系。制订完善重要商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市场稳定。 
  六、规范流通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完善商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失信者实行警示和惩戒。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的覆盖面,实施有效监管。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行业垄断,形成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流通环境。 
  (十八)加强对流通领域特种行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特种行业监管体系,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成品油批发、零售网点规划,加强监管,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健全典当和拍卖行业监管制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典当和拍卖业健康发展。完善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管理,引导和支持旧货市场扩大经营规模,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监管,建立质量监测与控制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 
  (十九)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内贸"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流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落实措施。加强流通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参与流通业的管理。加强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发挥流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我省流通业的发展。 
  (二十)加强流通法制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他省市的经验,积极推进我省流通领域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大型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会制度。 
  (二十一)加大对流通业的扶持力度。建立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传统批零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建设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平台,培训流通人才等方面。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本地流通业的发展。 
  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其他流通企业引进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配送自动化水平等技术改造中购置的国产设备,经省经贸委确认后,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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