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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 2005-11-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5]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海事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辽宁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海事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杜绝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将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渡口、船舶航行安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县、乡(镇)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非法渡运,全省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在我省境内江、河、水库等水域航行的乡镇船舶以及从事非法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公路渡口、渡船;城市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解决渡口无审批、渡口设施设备老化、渡船无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非运输船舶载客、渡口工作人员证件不齐以及渡口标识不全等问题。 
  四、整治时间和内容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5年11月20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5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30日)。各地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开展宣传,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对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地及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严格检查,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和非法载客渡运行为。 
  1.完善渡口审批手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县、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对渡口进行清理整治,对未经过审批的渡口,要逐个通知并督促经营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完善渡口标志。督促渡口经营人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文号。渡运路线、渡船船名、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项内容。 
  3.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县、乡(镇)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制定渡口事故险情应急反应预案,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渡运秩序,确保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4.加强渡口船舶管理。督促渡船的所有人和经营人按照《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要求,依法申请登记和检验,取得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渡口船舶要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水上救助设备。 
  5.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严肃查处渔业船舶。农用船舶、自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依法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督促渡口、渡船经营人淘汰超龄船舶和水泥船舶。 
  6.更新改造渡口、渡船设施。渡口管理部门和经营人要组织人员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尤其要对桥面钢板、钢梁、码头、防护栏、夏船等重要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对浮桥渡口敞口式船舶进行封顶改造,对锈蚀、渗漏严重的渡口船舶进行除锈、刷漆、更换渗漏处船舶钢板等必要的防腐、防漏处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部门直接管理渡口、渡船的整治工作。有条件的重要公路渡口,要逐步实施撤渡建桥。 
  7.加强渡口员工的管理。渡口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地要认真开展对渡口、渡船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各地统一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责任制。加大对渡口安全方面的投入,落实渡口管理和专项整治活动经费,切实保障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渡口、渡船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综合协调,认真指导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搞好整改。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检查县、乡(镇)政府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状况,对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渡口和渡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以及非法渡运现象仍然存在的,要依法督促整改,直至事故隐患消除。要加大渡口工作人员和乡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考试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和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从事渡口工作。 
  附件: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省交通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辽宁海事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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