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5]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海事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辽宁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海事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杜绝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将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渡口、船舶航行安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县、乡(镇)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非法渡运,全省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在我省境内江、河、水库等水域航行的乡镇船舶以及从事非法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公路渡口、渡船;城市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解决渡口无审批、渡口设施设备老化、渡船无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非运输船舶载客、渡口工作人员证件不齐以及渡口标识不全等问题。
四、整治时间和内容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5年11月20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5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30日)。各地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开展宣传,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对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地及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严格检查,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和非法载客渡运行为。
1.完善渡口审批手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县、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对渡口进行清理整治,对未经过审批的渡口,要逐个通知并督促经营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完善渡口标志。督促渡口经营人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文号。渡运路线、渡船船名、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项内容。
3.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县、乡(镇)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制定渡口事故险情应急反应预案,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渡运秩序,确保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4.加强渡口船舶管理。督促渡船的所有人和经营人按照《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要求,依法申请登记和检验,取得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渡口船舶要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水上救助设备。
5.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严肃查处渔业船舶。农用船舶、自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依法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督促渡口、渡船经营人淘汰超龄船舶和水泥船舶。
6.更新改造渡口、渡船设施。渡口管理部门和经营人要组织人员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尤其要对桥面钢板、钢梁、码头、防护栏、夏船等重要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对浮桥渡口敞口式船舶进行封顶改造,对锈蚀、渗漏严重的渡口船舶进行除锈、刷漆、更换渗漏处船舶钢板等必要的防腐、防漏处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部门直接管理渡口、渡船的整治工作。有条件的重要公路渡口,要逐步实施撤渡建桥。
7.加强渡口员工的管理。渡口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地要认真开展对渡口、渡船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各地统一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责任制。加大对渡口安全方面的投入,落实渡口管理和专项整治活动经费,切实保障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渡口、渡船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综合协调,认真指导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搞好整改。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检查县、乡(镇)政府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状况,对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渡口和渡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以及非法渡运现象仍然存在的,要依法督促整改,直至事故隐患消除。要加大渡口工作人员和乡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考试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和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从事渡口工作。
附件: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省交通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辽宁海事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