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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A章:证券(内幕交易)(命令注册)规则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395章第29及36条)

〔1995年6月23日〕

(本为1995年第282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第1条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宪报编号: 25 of 1998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在本规则中─

"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1998年第25号第2条)

"命令"(order) 指本条例第28(1)条所适用的由审裁处作出的命令,不论是在本规则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作出。

(1995年制定)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本规则中─

"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指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

"命令"(order) 指本条例第28(1)条所适用的由审裁处作出的命令,不论是在本规则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作出。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第2条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宪报编号: 25 of 1998 s. 2

第2条 在原讼法庭注册命令 版本日期: 01/07/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 为使命令得以在原讼法庭注册,审裁处须安排将该命令及其副本向司法常务官出示。

(2) 司法常务官于命令及其副本出示后,须─

(a) 将该命令注册在高等法院所备存的杂案登记册上;及

(b) 在该命令副本上盖上印章及注上日期,并将之送还代表审裁处出示上述命令的人。

(1995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2条 在高等法院注册命令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为使命令得以在高等法院注册,审裁处须安排将该命令及其副本向司法常务官出示。

(2) 司法常务官于命令及其副本出示后,须─

(a) 将该命令注册在最高法院所备存的杂案登记册上;及

(b) 在该命令副本上盖上印章及注上日期,并将之送还代表审裁处出示上述命令的人。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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