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财税[2005]100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