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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AH章:证券及期货(罪行及罚则)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571章第398(6)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3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罪行 版本日期 01/04/200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在该附表第3栏中与对该条文的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罚则。

附表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2条]

项指明条文指明罚则

1.《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3(1)条第5级罚款

2.《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1)条第6级罚款

3.《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2)条第6级罚款

4.《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3)条第6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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