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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 2001-04-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使用行政复议律文书的请示》(陕公法发(200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因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照《行政复议》第 三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再使用《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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