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壹一字第0930008796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879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2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记帐士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3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记帐士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4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或高级职业学校以上学校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初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并曾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第5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6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国文(作文与测验)
二、专业科目:
(二)会计学概要
(三)租税申报实务(包括所得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申报实务)
(四)税务相关法规概要(包括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税捐稽征法及其施行细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其施行细则、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
(五)记帐相关法规概要(包括记帐士法、商业会计法及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记及认许)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除租税申报实务采申论式试题,税务相关法规概要、记帐相关法规概要采测验式试题外,其余应试科目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
第7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8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9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国文成绩乘以百分之十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10条 外国人具有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资格之一,且无第三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第11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财政部查照。
第12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委托财政部办理。
第13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14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