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5]1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制定的《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无锡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意见》(交海交〔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精神,按照省《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际,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为切实贯彻好交通部、国家安监局及省政府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要求,拟成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叶永福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宋良栋副局长、市安监局惠寅初副局长、江阴海事局徐新中局长和无锡市地方海事局季伯兴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交通局、安监局、农林局、公安局、旅游局、江阴海事局、无锡地方海事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各成员单位同时落实联络部门并指定具体联络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地方海事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宋良栋副局长兼任。
二、确立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对象和范围
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范围为:所有渡口、渡船以及与其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包括长江汽渡、火车轮渡、客渡、旅游船、乡镇(街道)渡口和旅游船舶,重点是乡镇(街道)渡口、渡船和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
三、明确乡镇(街道)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动员、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2月10日到2005年12月20日)。
主要任务:召开成员单位专题会议,层层动员发动。要把专项整治的精神通过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媒体宣传到渡口、渡船及渔船、农用自备船的相关单位和船员(渡工),不留死角,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检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10日)
主要任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进行全面普查。检查的重点市(县)、区和乡镇(街道)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渡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乡镇(街道)政府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情况;渡口的设置是否经过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渡船船员是否符合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渡口码头设施状况;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
各地根据普查情况,按照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本辖区内渡口和渡船的详细情况、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3)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检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撤渡建桥的计划。
(三)落实整改,全面提高阶段(2006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渡口进行全面的清理。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前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或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原审批手续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符的渡口,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交通已便利的地区,当地政府不应再审批许可增设渡口。
2.加强渡口的基础设施建设。渡口码头必须具备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主管部门、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为过渡旅客建造候船亭或者遮雨、遮阳设施。长江汽车渡口要按照'划区、定线、亮牌'的要求,划定渡运区域、明确渡船航线,设置渡口警示牌。
3.渡船必须经过船舶检验机关的检验合格,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到当地海事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取得登记证书。渡船必须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长江汽车渡船载运危险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证书所核种类载运,不得载运剧毒危险品。同时,不得与客车、旅客同渡。
4.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渡船船员和渡工适任证书。对年龄超过规定限制的渡船船员(渡工),必须责令离岗。
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撤渡建桥工作和农村渡口建设,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同时应逐步撤销公路交通已比较便利的长江和内河客渡。
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渡运单位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
7.渡口经营者和渡船船员要加强对渡口设施和渡船的保养,不超载渡运、不冒险航行、不疲劳驾驶,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8.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力度,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渡船,要采取有力措施,该停运的坚决停运。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载客船非法载客行为,确保渡运安全。
9.各级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辖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
10.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重点渡口和重点时段及监管任务重的水域,要加强现场监管力量,节假日和客流高峰期,加强巡查和巡航,发现违法渡运及危及渡运安全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11.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各渡运单位要根据当地渡口和风景旅游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和游船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帮助渡口、渡船和旅游船建立和完善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反应预案,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2.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增强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要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渡运、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
13.渡口所在地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渡运单位,在交通、安监和海事等部门的指导下,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渡口('文明平安渡线')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
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月底按方案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落实市(县)、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在渡口安全管理上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县乡政府安全责任,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列入本级政府重要的工作日程,把渡口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政府安全生产整治的内容。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落实行政村、组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行政村要落实专人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渡口船舶、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
要根据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以及渡船、渡船船员年度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由专项整治转入日常工作,切实维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五)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及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按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内容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进行。对未按照要求完善法定审批手续的渡口要予以停渡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处理责任人;对渡口设施不能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不予整改的,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地要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市将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专项整治的方案,对照省级部门的具体目标考核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实施意见,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班子,并落实专项经费。
(二)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整治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等明确、具体。
(三)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整治氛围浓厚。在1年内,完成对所有从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配合协调,联系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五)无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船、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和私渡。
(六)渡口、渡船统计数字准确,安全管理按'江苏省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要求达标率达100%,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并已建立起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每年与渡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帮助落实管理经费;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加强对维护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口经营人或船主每年签订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海事机构依法查处渡运违章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三、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工作扎实,渡运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有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渡船停渡整改,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渡运。
(四)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加强现场监督力度。节假日客流量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发现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及时向渡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渡口经营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接到违章渡运举报,立即组织查处。
四、渡口、渡船、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规范化
(一)设置或撤销渡口,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辖区渡口分布图、审批档案和管理、安全检查台帐。乡镇(街道)政府每年制定渡船维修保养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三)每道渡口都建立有渡船维修保养制度、渡船船员(渡工)安全学习制度和渡船船员(渡工)交接班制度,并配有《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四)渡口两岸码头设有醒目的《渡口守则牌》、《告示牌》,有可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防滑坡道或砖(石)砌的台阶。准载车辆的渡口公布有《车辆过渡须知》。长江汽车、火车渡口在渡运水域设置渡口警示牌。
(五)渡船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标有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设备。渡船两舷设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栏杆,栏杆上悬挂《安全责任牌》。渡船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六)渡船船员(渡工)经过安全培训考核,持有有效证书,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无违章渡运。
(七)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渡口、渡船和游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八)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渡口创建活动。长江渡口推广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五、保证渡口、渡船设施改造的投入,切实改善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条件
(一)渡口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渡口设施改造和渡船更新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长江渡船安装船载自动识别(AIS)系统。
(二)积极推进撤渡建桥工程。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撤渡建桥计划,并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