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5]16号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市200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函》(豫国土资函〔2005〕525号)精神,郑州市200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市征用集体土地268.1728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新柳路北、文化北路东;
2、西四环路东、绕城公路南;
3、金菊街南、翠竹街北;
4、合欢街北、冬青街南、腊梅路西;
5、冬青街北、长椿路东、石楠路西;
6、药厂街南、化工路北、西四环路东;
7、化工路北、雪松路两侧;
8、黎明路南、电厂路西、西环路东;
9、西环路东、北环路南;
10、长江路南、兑周路西;
11、南三环北、京广铁路西、长江路两侧。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柳林镇:高皇砦村7.2108公顷、柳林村12.4625公顷;
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郭庄村37.8787公顷、堂李村0.0447公顷、丁楼村6.5729公顷;
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秦庄村0.4562公顷、洼刘村13.7666公顷、北里村0.9293公顷、大里村0.0269公顷、老俩河村49.8439公顷、五龙口村15.4704公顷、兰寨村48.7443公顷;
4、二七区齐礼闫乡:黄岗寺村0.9395公顷、齐礼闫乡政府0.2768公顷;
5、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里铺村63.9055公顷、五里堡村9.543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5年12月19日至2006年1月3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