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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被收容遣送的时间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2001]11号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收容遣送站关押期是否折抵劳教期的请示》(赣公传发(2001)1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收容遣送是对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以及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实施的一种措施,其对象不同于劳动教养对象,也不是一种羁押措施。因此,被收容遣送的时间不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但是,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将收容遣送变相作为办案审查羁押措施的,以收容遣送名义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各地必须严格依法执法收容遣送,不得将收容遣送作为办案的审查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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