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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干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5]640号

 
重庆市德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干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价的请示"收悉。该项目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金紫山9号地块,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5146.69M2,住宅销售建筑面积80293.78M2,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68296.02M2,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查,现就其住宅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 
  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13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2元)。 
  单套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电梯间、水箱间、配电房等。 
  三、代收费 
  1.天燃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结算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你司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明码标价的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张贴在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同时,还应按月向我局房地产价格处报送住宅销售进度和实际销售价格(以套为单位)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日常监督。未按规定办理的,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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