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5]308号
各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委托人的负担,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降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委托的服务内容,按照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二、凡依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收取评估费用。未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宗地价格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将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具体分档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按照附件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六、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新的收费标准下达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公示,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资格。凡不具备资格的、或未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土地价格评估服务并收费。违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省有关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政策规定自行废止。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序号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200以下(含200,下同) 2
2 201-500 1.5
3 501-1000 1
4 1001-2000 0.8
5 2001-5000 0.5
6 5001-10000 0.3
7 10000以上 0.08
附件2: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1 5以下(含5,下同) 3-5
2 5-20 5-10
3 20-50 10-15
4 50以上 15-30